按照國家《產物品質法》、《牌號法》等法令的劃定,產物或產物包裝上的標識應有如下9種:
1、產物要有查驗及格證。
二、有中文標明的產物稱號、廠名和廠址。進口產物在海內市場販賣,必需有中文標記。
三、按照產物的特色和使用請求,需標明產物規格、品級,所含重要成份的稱號和含量也理當予以標明。
四、期限使用的產物,應在明顯地位標明出產日期、保質期或保留期。
五、對付容易造成產物自己毀壞大概大概危及人身、財富平安的產物應有警示標記或中文警示闡明。
六、已被工商部分答應的注冊牌號,其標記為“R”或“注”。
七、已被專利部分付與專利的,可在產物上說明。
八、出產企業應在產物或其闡明、包裝上說明所實行尺度的代號、編號、稱號。我國現行尺度分4級,即:國家尺度GB、行業尺度HB、處所尺度DB、企業尺度QB。
九、已獲得國家有關品質認證的產物,可在產物或包裝上使用響應的平安或及格認證標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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